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大統企業行即曹昌益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誠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被 告 宏泰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被 告 弘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500元(227萬5000元+57萬2500元+180萬4000元=465萬15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