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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吳佳樺被 告 王語希法定代理人 王祥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萬554元(依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函附遺產稅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7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原告訴之聲明附表,與上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略有不符;是否更正之?原告應提出自己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吳春錦(女、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4.12.18死亡原因?及生前就醫之資訊(三年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