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POS KING Software Inc.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律師被 告 勵德自動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萬12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317萬5000元 1 利息 新臺幣 158萬7500元 112年3月27日 115年4月13日 (3+18/365) 5% 新臺幣 24萬2039.38元 2 利息 新臺幣 158萬7500元 112年8月2日 115年4月13日 (2+255/365) 5% 新臺幣 21萬4203.77元 小計 新臺幣 45萬6243.15元 合計 新臺幣 363萬1243元 備註: 美金10萬元×起訴日即115年4月14日之臺灣銀行即期賣出之美金匯率31.75=新臺幣317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