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黃麗津追加原告 黃國禎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被 告 陳俊宇
宋兆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475萬4630元(第1項450萬元、第2、3項各11萬2500元、第4項2萬9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1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