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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士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元宏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被 告 吳家豪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提出被告吳家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之住址,及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