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林嘉財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林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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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宗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9萬3467元(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