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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古家銘被 告 周國利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查報「彰化縣○○鄉○○路00○00號房屋」是否為保存登記之建物?如是,並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已支付被告租金之證明、品瑞企業行營業登記資料。

五、原告曾否於系爭房屋(廠房)使用過?用途?事後遷移原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