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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黃碧琴被 告 鄭淳云

三十而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淑卿(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騰空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三十而立公寓大廈」之地下第一層、下方機械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若係無明確區別「建物」、「土地」、「停車位」各價額為若干元之舊社區,亦可參考鄰近地點、相似年分社區、同為地下第一層、機械停車位之售價;或依比例計算適當之價額)?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再加計「3萬8333元(5000元÷30日×自114年9月2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4月19日止計230日≒3萬8333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事涉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僅需列原告黃碧琴部分;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㈡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

動索引(建號僅需列原告黃碧琴部分;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物)2份。

㈣被告鄭淳云是否為建物(包括7F、被拍賣者)前所有權人?或與

前所有權人是何關係?有無地下停車位全部配置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