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展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被 告 梁相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84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12月19日 115年4月20日 (123/365) 5% 8424.66元 小計 8424.66元 合計 50萬8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