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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謝忠元被 告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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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謝**謝**謝**謝**謝**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1000元【計算式:(196地號面積1119㎡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12)+(199地號面積1765㎡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12)=72萬1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印在同一頁)。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有房屋

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