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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2號再審聲請人 洪全成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王林蘭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再審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