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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侯鳳娥被 告 陳萬吉

陳春如陳詩羚陳隆益陳欽錫陳穩竹

陳錦鐘鄭依芳陳信通

陳柏松

陳信宏

陳正宏陳宇潔

陳英豊

陳文筆陳志維張宏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