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陳雅莉被 告 陳美樺
陳霈嫺夏秀蘭許志明許麗雪
許鳳玉許綸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661元【計算式:(106地號面積251.97㎡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7,3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35/84)+(106-1地號面積142.88㎡×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17,3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1/42)+(118地號面積79.41㎡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6,800元/㎡ ×原告權利範圍35/84)≒2,688,661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973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119-1至119-6地號、108、108-1、108-2地號、104、104-1、104-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務必清昕、連同系爭土地西側位置)。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及道路名稱?及西側單獨所有位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