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6號聲 請 人 楊元綱律師相 對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