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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鄭玉蘭被 告 莊霖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8千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請原告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以後書狀,亦同;註記: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