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黄大帥被 告 廖淑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查原告起訴書狀,有以下應予補正:

㈠訴之聲明不明確:

⒈未明確表明欲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

」究竟為何?應明確記載土地(含建物?)之地號(建號)、權利範圍?⒉「訴之聲明」應與「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分開記載。★不同欄位。勿混雜並陳。

㈡未載請求權基礎:

原告究竟係依何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作請求?未見原告載明於訴狀。

㈢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二、應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共有人全部、勿遮蔽)、民國75年1月起至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此涉原告應繳納裁判費之金額。

三、原告之父(自稱黃炭是阿公)姓名?提戶籍資料為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