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被 告 張O等5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整,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異動索引、重測前舊地號大饒段5-41地號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現況(含建物)彩色照片。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建物複丈成果圖謄本、重測前舊建號大饒段96建號登記簿謄本。。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地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