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楊勝全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未記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擔保債權總金額160萬元,低於擔保物價額(系爭90地號面積59㎡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3萬3830元/㎡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系爭93地號面積56㎡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6萬1200元/㎡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542萬3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設立地址在臺北市○○○路○段000號6、7樓)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提出彰成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異動及現今登記全部資料。
五、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事項),要具體、明確;並獨立一欄;勿與「事實理由」欄混雜(台端訴之聲明,實為事實理由的敍述,但未具體表明欲塗銷抵押權之土地地號、設定日期及其內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