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5號原 告 陳明富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被 告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蔣煙燈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9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