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享和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雄被 告 張金清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TOYOTA、2.5頓、橘色之推高機(下稱系爭推高機)」1台於106年2月9日所買價格為多少?是否如證物一所載,每部機台均以新臺幣30萬元計算?迄今價格約為多少?本院將依「前揭查報價額」,再加計第二項請求「83萬5500元(1500元/日×自11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5月11日止計557日=83萬55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系爭推高機之彩色照片。

三、所附歷年維修、保養、加油之發票與收據之彩色縮圖、模糊不清,部分字跡甚至無法辨識,請重新提出(勿縮成太小張圖片、上面所載文字及數字均應清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