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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賴葉馳被 告 劉輝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及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依拍定價額新臺幣111萬9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萬460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不應以Google街景圖,宜遠近拍攝數張;尤其植栽、盆栽部分),並略說明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