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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魏宇晨被 告 北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

㈠修繕如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所述之瑕疵,所需費用約為多少元?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

㈡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1250元,惟此部

分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金額均不同,亦無從得知如何計算出該數字。故原告應提出請求6萬1250元之計算式(需分列各項目、金額,及分別對應之單據)。

㈢據上,上開㈠、㈡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註:原告於起訴時已自行繳納1500元,將扣除後命補繳差額)。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房屋稅單。如為保存登記之建物,並應一併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如有,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含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說)供本院參辦。另宜提出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有瑕疵,及說明該處瑕疵狀況,並提出對應該處瑕疵現況彩色照片)。

四、就前項欲請求被告修復之瑕疵,宜製作附表(欄位需包含「編號」、「樓層」、「何空間位置」、「瑕疵類別」、「備註(現狀是否已修復?)」)。

五、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及依上開說明,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