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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洪秋梅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洪粲森

洪子淵洪崇顯洪宗聯洪圓淑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⒈被告洪宗聯應先將附表所示房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嗣後被告等5人再將附表所示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⒉被告洪宗聯應將附表所示房地上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348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均塗銷。」,備位請求「⒈被告洪宗聯應先將附表所示房地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嗣後被告等5人再將附表所示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⒉被告洪宗聯應給付兩造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原告受領後待為清償被告洪宗聯對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之借款債務,以取得清償證明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將附表所示房地上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348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

」,核先位聲明大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僅核算前者即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1867元【計算式:附表所示房地價值為520萬1867元;第⒉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則不予納計】,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245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8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附表所示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8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被繼承人父洪風評(民國103年3月29日死亡、身分證Z000000000)、母謝喜美(民國114年6月1日死亡)之遺產清冊(務必各別清晰)、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有否拋棄繼承?

五、查報洪風評生前職業、被告洪宗聯於民國80年至84年間職業?當時台糖購屋條件證明、買賣契約書。自稱洪風評向原告借錢購屋(多少錢?)證據何在?

六、有否分割遺產訴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二林鎮 儒明段 161-5 全部 建物 編號 坐落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建號 1 彰化縣 二林鎮 儒明段 332 全部 備註: 以上不動產均遭彰化縣二林鎮農會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348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