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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林永森被 告 詹定騰

詹益嘉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19萬4047元(土地面積270.87㎡×81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240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