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6號原 告 張愛煌被 告 忠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惠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新竹縣湖口鄉建興段鳳凰小段504-1、505、505-1、505-2、505-3、505-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