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陳秀華

曾憲龍被 告 曾信瑋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7768元(289萬9215元+46萬8553元=336萬776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29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7日內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翌日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3萬8929元(扣除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被告曾信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說明:①購買上揭二、三項不動產後,土地及建物權狀正本係由何人保管?②土地及建物現作何用途使用?111至115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由何人繳納?若係出租則租金收益為何人支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