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賴順興
賴彩珠賴淑珠
賴順隆被 告 鄭江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萬3049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9.5+0.5+30)㎡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萬1831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1萬9809元)=179萬3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重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各角度拍攝數張;證物2所載年分為2019年,迄今近7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