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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3號原 告 蔡欣被 告 商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奕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僅需含蔡欣部分,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僅需含蔡欣部分,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①地下各樓層車位平面設計圖、竣工圖。②地下一樓之系爭車位現況彩色照片(黃標及粉標,不同角度各拍數張;並標示出本件系爭車位係在圖片中的哪一格車位)。③總車位數為多少(各樓層均應分列平面車格、機械車格;若實際總數與設計圖說不符需詳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