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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龍山寺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被 告 林慶堂

陳清華

王裕榮陳維新陳麗卿吳再興吳耀猛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萬6993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2854×1/3)㎡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懲罰性違約金1萬1416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9977元(1萬1416元/年÷365日×自114年8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25日止計319日≒9977元)〕=401萬6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3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或航照圖,不同角度各拍攝數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