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游玫燕被 告 游貴裕

游玫玲游玫芳游真如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本院將依前揭查報「不動產價額之1/5」,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50萬元,移簡易庭審理)。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請查報並說明: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宜不同角度、遠近彩色照片數張,勿以Goo

gle街景圖取代。房屋部分,應查報樓層數、構造別...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提出上開系爭646建號建物各樓層之平面位置圖(並說明各空

間作何用,例如:客廳、廚房、主臥...);或是就建物第一層樓繪製出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就第二層樓以上標示共用樓梯位置。及說明有無增建部分?現在有人居住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