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劉樹人法定代理人 李慈慧訴訟代理人 何蔚慈律師
駱晁偉律師被 告 曾銀洲
曾美蘭曾中崙曾美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妻)「曾敏慧(身分證Z000000000、死亡日期:民國114年6月19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起訴書狀所載被告曾美蘭、曾美珍之住址。及全體被告與亡妻曾敏慧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補最新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及同段25-64地號土地、同段2689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均勿遮掩)。
四、(向國稅局申請)提出亡妻(被繼承人)曾敏慧之遺產清冊全部資料(資料勿遮掩)。及先行提出原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曾經在112年迄今就醫之醫院、診所名稱。
五、查報亡妻曾敏慧死亡原因(提出死亡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