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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林揚海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被 告 王信閎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萬99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9936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57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2萬43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