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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7號聲 請 人 蔡幸佳代 理 人 陳璽仲律師相 對 人 達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柱(歿)

張秀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達賀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達賀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並查報:①現今已發行股份總數是否為00000000股?②現今(115年度)各股東姓名、住址及持股數各為多少?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

四、提出被繼承人「蔡國柱(死亡日期:民國114年5月26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均不可遮掩)、地籍圖謄本影本。

六、陳報相對人公司股東(董事)間,親屬結構系統表。

七、相對人公司自113年度以來之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相對人公司近三年之執行董事、總經理、經理及管理會計、人事姓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