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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張政聰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余承庭律師被 告 張萬福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萬2000元(2028㎡×1500元/㎡【今年度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18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就原證2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重新提出資料(內容需清晰、完整)。

四、以日期表列原告已繳付價金及貸款等金額及其證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