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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楊昕紘法定代理人 王敏蓁被 告 楊昀紳

賴愛珠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原告對被告楊昀紳之債權額有多少元(即拖延之扶養費)」?並載明執行名義,以及分列債權本金、截至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7月2日之利息、違約金各為多少?並應提出完整之強制執行文件(強制執行聲請狀;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是債權憑證...)為憑。並計算被告楊昀紳應付之扶養費,至原告成年時之總金額共多少(列計算式)?)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上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值多少?(以附近實價登記為評定)及其彩色照片。

五、查報被告楊昀紳現今職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