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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顧維耀

顧維銘李素貞顧明當被 告 政義建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政義被 告 韋呈建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湯靜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449萬1344元(請求第一、二項金額721萬元、563萬600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變更訴之聲明狀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0月26日止,按年息5%計自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8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