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陳武松被 告 陳炳坤
陳章卿鄭麗美陳串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林**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陳串確已經死亡) ,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四、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似為西南側,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五、請就抵押權人林**(註:調閱系爭70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悉)為具狀訴訟告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