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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5號原 告 王忠俊被 告 蔡安育

王志峰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

㈠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王志峰將結福山莊社區之垃圾集中場入口之鐵門、門框、電子門禁、感應設備及相關設施全部拆除,此部分原告應先查報所需拆除費用約為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計算此部分應繳裁判費。

㈡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蔡安育不得再以管理費(或其他名目所收取費用),在結福山莊社區之垃圾集中場安裝上任何門禁、感應卡、密碼鎖、鐵門、柵欄或其他方式限制部分住戶使用,乃請求被告不為一定行為,屬非因財產權所訴,此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㈢上開㈠㈡之裁判費應併計。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

二、提出前項結福山莊之「擁境社區」坐落地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僅需含王忠俊部分,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結福山莊」坐落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查報並說明:㈠「結福山莊」何時決定由7個小社區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何

時決定7個小社區之垃圾共同集中處理?被告使用垃圾集中場從何時開始遭拒?(以上宜提出相關會議紀錄、書面資料等為佐)該集中垃圾場之場地何人所有?㈡起訴狀第5頁固提出航照圖,惟圖片遭縮印過小致上面數字難

以辨識外,亦無從知悉「結福山莊」、「7個小社區」、「請求拆除相關設備」之坐落確實位置,是請查報:

⒈「擁境社區」及其他6個小社區(「結福社區」、「桂林社區

」、「比佛利社區」、「理享國社區」、「川懋社區」、「丹鳳居社區」)之坐落地號分別為何?⒉垃圾集中場入口之鐵門、門框、電子門禁、感應設備及相關

設施之坐落地號為何?是否坐落在「桂林社區」?只有「桂林社區」之住戶可使用?現其餘社區住戶如何處理垃圾?⒊另請用地籍圖影本約略圖示「7個小社區」、「請求拆除相關設備」位置,並說明之。

㈢最近6年「結福山莊」各期之管理委員會成員各為何人?並參

考下列附表作說明。編號 任期期間 主委 財委 監委 其他委員 1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 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 ○○○ ○○○ ○○○、○○○、 ○○○、○○○ 2 3

㈣最近6年原告繳納管理費之情形?並參考下列附表作說明。及

提出繳納收據或轉帳匯款等紀錄為佐(依原告所提證物六所示,是112年7月以前,未連續繳納管理費?且繳款人並是不是原告王俊忠名義!)。

㈤提出原告是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據(含建物建號、土地地號及開會通知)。

編號 期間 應繳金額 實繳金額 備註 1 自某年某月起 至某年某月止 ○元 ○元 住戶資料或代號 2 3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