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蔡振庭被 告 林勝中
楊宜瑄 (女、未記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就被告楊宜瑄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楊宜瑄的住居址(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是②提供楊宜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娘家住址,或是原告與被告楊宜瑄於115年3月在本院調解離婚之案號...等資料。
三、查報第三人吳俊平之住址或連絡方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