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林志孝兼上訴訟代理人 林啓成被 告 林寶連
林清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76萬5576元【第一項主張遭占用面積各91.88㎡、64.02㎡各×3700元/㎡(公告現值)=576830元,再加上第二項之主張金額10458元、828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8710元(10210元-自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