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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黃張米杏

黃仁柏黃依敏黃依菁黃茂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春利紙漿模具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成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3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被繼承人黃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遺產清冊(應稅或免稅證明書);及查報其生前金融帳號(所有銀行等)出入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