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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謝偉哲被 告 謝瑋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萬元(即房地買賣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16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