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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王豐猷訴訟代理人 張勝和被 告 陳雅惠

張雅婷林奕任謝碧雲謝淑娟謝文杰謝勝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費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土地價額(341地號面積117.30㎡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1,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070/6000)+(340地號面積7.57㎡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11,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070/6000)+(狀稱339地號欲分割面積242㎡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11,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8)」共為62萬4970元,建物原告權利占1076/6000為6萬4300元;共計68萬9270元而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170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請原告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提出現況彩

色照片,上建物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⒉提出上開系爭458建號之複丈成果圖;就建物第一層樓繪製出

入大門、房間及樓梯位置,就第二層樓以上標示共用樓梯位置。及說明有無增建部分?

五、請就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等(註: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悉寄送地址),應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