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丁元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7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1萬8805元 1 利息 51萬8805元 115年2月5日 115年5月6日 (91/365) 4.33% 5600.68元 2 違約金 51萬8805元 115年3月5日 115年5月6日 (63/365) 0.433% 387.74元 小計 5988.42元 合計 52萬4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