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吳清清
游魏碧如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被 告 江金枋
曹昌辛曹宜政追加被告 游賴美惠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5萬525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