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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張根營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唐大鈞律師被 告 張水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審酌不動產之位置、建物之構造、樓層等,原告115.10.19陳報狀及附資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