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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施婉筑被 告 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㈠聲明第1項:

請求被告應修繕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弄00號房屋(即被告房屋),或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依上開說明,請查報修繕所需費用約為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㈡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給付6萬5000元。

㈢據上,上開㈠、㈡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得自行

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若標的總價額小於或等於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五、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徐○○姓名

六、提出原告房屋之建物複丈成果圖(含起造時之建築設計圖說)供本院參辦。另宜提出兩棟房屋外觀照片、房屋內配置圖(宜先繪出房屋內區域圖示、樓層、樓梯位置、房間配置,再約略標示分別在何處漏水,及說明該處漏水狀況,並提出對應該處漏水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