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對稱設計工作室即張子強被 告 鍾明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是否係「第四期20%即33萬元」及「追加工程41萬元」之總和?
三、利息起算日,是否以繕本送達予被告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