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范昕寧被 告 林清松
游璨鴻邵素卿林煙程林李素娥林麗華林佳蓁林延駿林延修林延賜林玉珍林傳芳梁慧兒林麗卿林淑華林永淳林佳琦林秋美林偉立林瑞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453元【計算式:系爭291地號面積1395.72㎡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3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322/1266≒2,591,453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920元,應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和美鎮中寮北段291、285-1、285-2;285-3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請原告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應該有
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道路寬度(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四、請原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五、補正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以電腦繕打,★請勿再以手寫方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