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6號聲 請 人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玉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補提選派清算人之民事聲請狀(附繕本),並非用公文(平行函)之格式。
三、得查報相對人強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資產清冊及負債情況及現存董監事人員。有何適當人選擔任公司清算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